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石松美
林俊豪 林玉女 林玉芬 林進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 陳阿琴
林曉敏 林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昭文律師被告 林廷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9,6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4858.49㎡×108年1月公告現值500元/㎡=7,429,245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934.15㎡×108年1月公告現值1,351元/㎡=1,262,036.65元。
三、花蓮縣○○鄉○○段○○○○○號:面積69.08㎡×108年1月公告現值1,351元/㎡=93,327.08元。
四、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069.46㎡×108年1月公告現值1,351元/㎡=1,444,840.46元。
五、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58.68㎡×108年1月公告現值3,200元/㎡=827,776元。
六、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380.94㎡×108年1月公告現值1,351元/㎡=1,865,649.94元。
七、花蓮縣○○鄉○○段○○○號:面積3551.68㎡×108年1月公告現值500元/㎡=1,775,840元。
八、花蓮縣○○鄉○○段○○○號:面積1622.89㎡×108年1月公告現值500元/㎡=811,445元。
九、上開地號總值合計:新台幣15,510,160.13元。
十、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400/2435+600/2435=1000/2435。
十一、訴訟標的價額:15,510,160.13元×1000/2435=6,369,676(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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