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3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執行刑,爰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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