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市私立高登精緻文理短期補習班、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台中市私立高登精緻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
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債務人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