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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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40號、98年執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九年。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2年│││(二級)│29次(二級)│(二級)│├───────┼────────┼────────┼────────┤│犯罪日期│98.01.09│97.11.18至98.01.│98.01.09││││08(詳如判決附表│││││一)││├───────┼────────┼────────┼────────┤│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8號│字第296號│字第29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492│98年度訴字第492││事實審││667號│號│號││├───┼────────┼────────┼────────┤││判決│98.05.25│98.06.29│98.06.29││.│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492│98年度訴字第492││判決││667號│號│號││├───┼────────┼────────┼────────┤││判決確│98.06.22│98.08.03│98.08.03│││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執字第2046號│字第2501號(編號│字第2501號(編號││││2、3應執行刑9年│2、3應執行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