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小瑤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文件,而非配偶 吳文貴 之存摺節本)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前2年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或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或其他所有收入證明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本件聲請人應提出所有受領補助金之詳細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應以聲請人本人所支出為計算,而非加計其他家庭成員之支出,若係扶養其他家庭成員之支出請列入扶養項目)。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98年報稅資料、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係以聲請人配偶吳文貴為承租人,請說明由聲請人負擔之必要及起始時間)
七、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八、說明聲請人與債權銀行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為何債權銀行以聲請人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無法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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