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02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告鑫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即REA-7905號車輛車主)設新北市○○區○○街0巷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吳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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