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624號原告 李雪花 被告 黃柯美鳳 訴訟代理人 黃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更正結果。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