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債務人 張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