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045號債權人陸官庭園二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陸官庭園二代管理委員會」於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影印代替)。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