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