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犯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復經本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