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廖文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子瑩┌───────────────────────────────────────────────────┐│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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