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恩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2萬92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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