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 陳逸帆 被告 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在桃園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段○○○段00000○號建物,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04年3月9日桃資登字第063010號收件,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慧瑩,同意人陳逸帆,限制範圍全部,104年3月9日登記之預告登記塗銷。」,是依民事訴訟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