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14號

原告永貿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信溢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敬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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