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2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送達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甲○○於台灣之同居處所,並未記載被告甲○○於泰國之送達處所,且查被告現於境外地區,實際未居住在狀載之居所,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是應認原告書狀之記載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