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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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尚智運動世界│華南銀行│94年10月31日│1,200,000元│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公館分行││││││ 唐錦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