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096號債權人 吳明宏 債務人 謝正堉丸鮮師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利息起算日│利息││││(新臺幣)││(即提示日)││├──┼─────┼─────┼────────┼────────┼─────┤│1│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5月6日│自民國101年5月9│按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2│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5月18日│自民國101年5月18│按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3│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6月2日│自民國101年6月4│按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4│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5月13日│自民國101年5月14│按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5│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5月15日│自民國101年5月15│按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6│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6月5日│自民國101年6月5│按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7│FA0000000│80,000元│民國101年6月15日│自民國101年6月18│年息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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