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債權人 季慶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惠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若未提示,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