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9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貴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十五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122號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三段六七號處,停車等紅燈之際,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騎乘機車在前之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時,伸手自A女後面長褲伸入,並撫摸告訴人A女之臀部及拉扯告訴人A女內褲,為告訴人A女發現即悻然作罷,且於綠燈一亮立即加速離去,嗣經告訴人A女追捕記下車牌號碼,報警處理,因而獲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提起公訴,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告訴人A女達成和解,當場以現金新臺幣一萬元賠償告訴人A女所受之精神損害,並經告訴人A女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