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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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6號原告 柯婉娸 被告 姚忠逸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3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計算式1臺中市○區○村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4,046,000元(土地面積119㎡×112年公告土地現值34,000元/㎡=4,046,000元)2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全部604,300元(110年房屋稅課稅現值604,300元)總計4,650,300元(4,046,000元+604,300元=4,6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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