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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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01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冠合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