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有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有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而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情形,爰審酌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係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且係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編號4至7所示之罪均為普通竊盜罪,且上開各罪受刑人均係於111年2月至3月間所為,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再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傷害罪,犯罪動機、行為樣態、侵害法益、危害程度均與前開犯行不同,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未於本院指定之5日期間内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6日111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61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日111年8月2日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111年度簡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111年10月5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81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81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93號編號1至6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11日111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64、23167、2485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7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59號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1日112年3月22日112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59號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日112年5月11日112年5月11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4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46號編號1至6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2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72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1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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