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47號聲請人 白蕙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文政於⑴民國111年1月26日⑵民國112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1,100,000元⑵新臺幣9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賠償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1年4月26日⑵民國112年9月26日,並各簽發本票1紙交付予聲請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⑴新臺幣1,100,000元⑵新臺幣9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黃文政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借據、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霧峰區峰南段37378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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