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299號原告 賴宜稜 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辰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辰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對被告張辰彥主張有本金新臺幣(下同)7萬8,400元、利息4萬元、遲延利息8,000元之金錢給付債權,聲請本院對被告張辰彥核發12萬6,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1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支付命令命被告張辰彥應向原告給付7萬8,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另駁回利息4萬元、遲延利息8,000元之請求,則因被告張辰彥對支付命令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8,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