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原告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松霖 律師被告 陳慧雯
陳思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與被告陳慧雯等人共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萬3,284元,依原告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436萬7,819元【計算式:(323,284元×133.33平方公尺×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