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陳一中陳越生王麗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陳一中、陳越生、王麗芬發給支付命令,請求連帶清償欠款,惟債務人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呈報清算人,故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查報債務人美得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有無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依公司法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於111年11月14日收受通知後,迄仍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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