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575號債權人 張玉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家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系爭借款之約定清償日期及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資料。債權人已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