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胡愷 債務人 謝家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