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09號聲請人 李繡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繼承人於110年12月13日死亡,臺端於111年3月31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之期間。請 陳明 臺端係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為何不知悉自己祖母過世?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參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