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訴訟代理人 簡嘉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倍速羅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萬6,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