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71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羅瓊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羅瓊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陳鼎成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