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代理人 李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上煇精密儀│上海商業銀│106年3月10日│22,500元│CHA0000000││││器股份有限│行中和分行│││││││公司簡載││││││││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