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曉芳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