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本院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六七號,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判決,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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