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員儀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員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員儀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4年11月0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