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14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承禮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100年3月21日所為之二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6-AEY715596號、第裁46-AEY71559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承禮係於民國100年3月21日收受本二件裁決書,此有該等裁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異議人遲至100年4月20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提出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收件章戳在卷可按,已逾20日期間甚明,其本二件異議顯均不適法,自應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