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秀玉 等間請求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准予其代位就相對人等之被繼承
人所遺如聲請調解狀附表所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變更納稅
義務人註記,俾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式的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揆諸首揭規定暨說明,應認不能調解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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