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635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晏瑄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及大安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