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496號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定賢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縣○○鎮○○路○○巷○號」,此有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