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冠維具保人施怡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冠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聲請羈押,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改以新臺幣伍萬元交保,由具保人施怡婷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181號報到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在卷。嗣被告經本院依住所傳喚,命其於106年3月8日、4月19日到庭,均未到院接受訊問,經囑警拘提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等附卷可參,而被告又無因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黃士瑋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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