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昱緯 以上上訴人與晟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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