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涂 艾嘉 即 涂沁 溦債務人 盧小萍
一、債務人盧小萍、 涂艾嘉 即 涂沁溦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涂艾嘉即涂沁溦於民國95年12月至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盧小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95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涂艾嘉即涂沁溦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盧小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盧小萍、涂│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61%│││37958│艾嘉即涂沁│月10日起│││││元│溦││││└──┴───┴─────┴──────┴──────┴───────┘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盧小萍、涂│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958│艾嘉即涂沁│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溦│││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