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訴人 邱榮章 被上訴人 邱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7,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55萬5,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9
2元(本院卷一第32至34頁)。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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