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告 林俊良 被告 林群超
謝美華 林貞儀 林群智 邱佳芬 楊政民
陳源
陳源壹 陳山川 陳永棋 謝勝合 律師即 陳振發 之遺產管理人
余傳宗 陳阿珠 陳南興 陳健峯 陳添明 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聲請意旨雖認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惟原判決就此部分係諭知「按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自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權利範圍始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一:
共有人暫編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林俊良(即原告)118522873/200林群超1/8謝美華1/8林貞儀1/8林群智1/8邱佳芬27/400楊政民27/400 陳源華 1185⑴28527/160陳源壹3/32陳山川3/32陳永棋3/32謝勝合律師即陳振發之遺產管理人1/20余傳宗1/20陳阿珠1/20陳南興1/20陳健峯3/40陳添明1/5李春美3/40合計513附表二:
共有人暫編地號面積(㎡)權利範圍林俊良(即原告)11852288322/22800林群超2850/22800謝美華2850/22800林貞儀2850/22800林群智2850/22800邱佳芬1539/22800楊政民1539/22800陳源華1185⑴2854809/28500陳源壹2672/28500陳山川2672/28500陳永棋2672/28500謝勝合律師即陳振發之遺產管理人1425/28500余傳宗1425/28500陳阿珠1425/28500陳南興1425/28500陳健峯2138/28500陳添明5700/28500李春美2137/28500合計51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