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28號聲請人 翁紅娟 代理人 翁美玲 相對人力正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代理人翁美玲雖具狀以代理人之身分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0)融民初字第6082號民事判決,惟並未提出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代理人委託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函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並於100年11月11日收受該通知,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翁美玲有無合法代理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