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85號上訴人 李永清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被上訴人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步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民事變更上訴聲明狀所載,上訴人變更後之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友達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52,148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中德公司及德友達公司提撥6,85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998元(計算式:252,148元+6,850元=258,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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