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瑞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瑞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瑞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瑞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部分,聲請書犯罪日期欄原記載「107年7月5日」應更正為「104年7月5日」),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查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第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4號)與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處之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改判無罪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以及前述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並審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2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編號3至11所示9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此9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參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就其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至11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不詳時間至104年08月10日102年間某日至104年08月10日104年07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4號104年度訴字第7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108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4號104年度訴字第75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1月14日108年01月14日108年12月0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93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929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編號1至2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05日104年07月09日104年0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06日108年12月06日108年12月0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07月15日104年07月18日104年0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06日108年12月06日108年12月0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4年07月24日104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8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3日108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06日108年12月0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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