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98號上訴人 張宏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秀琴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上訴聲明欄第一項未載明請求原判決應廢棄之部分,其上訴聲明不甚明確,致本院無法確認上訴人上訴聲明真意及對判決不服之程度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完整上訴聲明及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如對該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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