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上訴人 楊登福
楊登斌 被上訴人 蔡月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4,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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